2022年8月2日,浙江神牛新材料有限公司(原告)诉武汉弘毅共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(被告)技术成果转化合同纠纷案【(2022)浙1125民初898号】,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经过两次开庭(2022年11月30日和2023年1月6日)审理查明,原告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,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。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6日正式宣判:原告诉讼缺乏事实与法理依据,驳回原告上诉请求。原告败诉。
2022年8月2日,浙江神牛新材料有限公司(原告)诉武汉弘毅共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(被告)技术成果转化合同纠纷案【(2022)浙1125民初898号】,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经过两次开庭(2022年11月30日和2023年1月6日)审理查明,原告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,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。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6日正式宣判:原告诉讼缺乏事实与法理依据,驳回原告上诉请求。原告败诉。
原告不服一审判决,随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,法院受理此案【(2023)浙11民终200号】,经法院两次开庭(2023年3月1日和2023年9月20日)审理查明,原告诉讼缺乏事实与法理依据,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终审判决:驳回原告上诉请求,维持原判。原告再次败诉。
至此,一桩旷日持久的“技术成果转化合同纠纷案”最终以原告败诉,被告胜诉而告终。
武汉弘毅共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借此机会郑重声明:我司始终坚持“诚实守信,互利共赢”的合作、发展理念,与合作伙伴依规合法地开展科技成果向产业转化。任何以合作的名义骗取技术的不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审判与制裁。
武汉弘毅共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
2023.10.26